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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3. 六十六、 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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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

六十六、 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二)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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