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十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对《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二) 将第三条、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三) 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四) 删去第五条第(五)项中的“(见附一)”。 (五) 将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六) 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见附二)”。 (七) 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直属海关”,第(六)项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删去第(六)项中的“(见附三)”。 (八)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修改为“海关工作人员”。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十)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 删去附件。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