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十六、 对《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 二十六、 对《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三条、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主管海关”。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