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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3. 二十六、 对《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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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一)

二十六、 对《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二十六、 目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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