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十六、 对《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七) 二十六、 对《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七) 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直属海关”,第(六)项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删去第(六)项中的“(见附三)”。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