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十六、 对《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八) 二十六、 对《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八)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修改为“海关工作人员”。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