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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抽检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二十二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 第二十三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抽检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抽检相关的文书资料。文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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