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抽检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抽检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抽检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