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抽检结果处理 第二十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抽检结果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抽检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