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抽检结果处理 第二十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抽检结果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