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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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