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参加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