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