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