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