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开展执业活动,必须依托注册单位并与注册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适应。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设计文件、成果质量检查报告、最终成果文件以及产品测试报告、项目监理报告等,须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修改原则上由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盖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 第十七条 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注册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注册单位依法向承担该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责。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具体数量要求根据单位的资质等级、业务性质和范围、人员规模等,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 第十九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在征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注册测绘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保证执业活动中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并承担终身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注册测…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