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注销、吊销、撤销、失效、收回以及不予注册等,遵照《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注册测绘师个人或注册单位对有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