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设计文件、成果质量检查报告、最终成果文件以及产品测试报告、项目监理报告等,须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暂不执行本条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