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规汇编编辑出版工作的管理,提高法规汇编编辑出版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下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编辑出版法规汇编(包括法规选编、类编、大全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
第五条
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
第六条
编辑法规汇编,应当做到:
第七条
出版法规汇编,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专业分工规定的原则,依照下列分工予以审核批准:
第八条
国家出版的民族文版和外文版的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或者协助审定。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出版社应当制定法规汇编的出版选题计划,分别报有权编辑法规汇编的机关和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的法规汇编,可以在汇编封面上加印国徽;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编印的法规汇集,不得在汇集封面上加印国徽。
第十一条
出版法规汇编,必须保证印制质量。质量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法规汇编的发行,由新华书店负责,各地新华书店应当认真做好征订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
第十五条
与境外出版机构合作出版法规汇编事宜,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法规文件信息化处理的开发、应用,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局和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