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

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

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

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编辑;

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责范围编辑;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可以编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综合性法规汇编;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可以编辑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令汇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照本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专业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