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出版法规汇编,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专业分工规定的原则,依照下列分工予以审核批准:

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或者地方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