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八、 业外活动 第八十一条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八十一条 八、 业外活动 第八十一条 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 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