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八、 业外活动 第八十二条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八十二条 八、 业外活动 第八十二条 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