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执行款的划付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执行费用和执行款的结算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申请执行人委托或者指定他人代为收款的,应当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并要求收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执行费用和执行款的结算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申请执行人委托或者指定他人代为收款的,应当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并要求收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