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执行款的收取
执行款应当直接划入执行款专用账户;
被执行人即时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法院财务部门,并及时向被执行人出具收据;
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者因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并及时移交法院财务部门;
严禁违规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收取费用。
执行款应当直接划入执行款专用账户;
被执行人即时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法院财务部门,并及时向被执行人出具收据;
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者因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并及时移交法院财务部门;
严禁违规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