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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法官惩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第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分别承担。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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