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