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法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