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法官惩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
审查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涉及的案件;
对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派员出席法官惩戒委员会组织的听证,就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过错进行举证;
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受理当事法官不服惩戒决定的复核和申诉;
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承担的惩戒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