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法官惩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

审查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涉及的案件;

对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派员出席法官惩戒委员会组织的听证,就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过错进行举证;

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受理当事法官不服惩戒决定的复核和申诉;

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承担的惩戒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