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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航标规划

第四条 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部海事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批准。 第六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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