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航标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沿海航标的有关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管理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称沿海航标管理机构。
交通部海事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沿海航标的有关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管理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称沿海航标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