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航标规划 第六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航标规划 第六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第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