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航标规划 第五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航标规划 第五条 交通部海事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批准。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辖区沿海航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