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航标规划 第四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二章 航标规划 第四条 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 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与港口、航道发展规划和航运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