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3. 第七章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沿海水域航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二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航标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三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沿海水域进行航标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四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实施沿海航标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公布的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