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沿海专用航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拆除、变更或者恢复: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拆除或者改变沿海航标的;

沿海航标选位、效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

与相邻沿海航标的形状、颜色、光亮等相混淆,可能引起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