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航标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