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沿海水域进行航标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航标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