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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沿海航标。 第二十三条 在沿海航标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影响沿海航标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沿海航标,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沿海航标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船舶、设施触碰沿海航标,船舶、设施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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