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沿海航标的行为:

非法侵占、损坏沿海航标设施;

非法移动、拆除沿海航标;

非法改变沿海航标效能;

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攀架物品;

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拴系船舶、牲畜、渔具;

其他损坏沿海航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