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第二十五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沿海航标的行为: 非法侵占、损坏沿海航标设施; 非法移动、拆除沿海航标; 非法改变沿海航标效能; 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攀架物品; 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拴系船舶、牲畜、渔具; 其他损坏沿海航标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