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第二十六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第二十六条 船舶、设施触碰沿海航标,船舶、设施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