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沿海航标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影响沿海航标效能的行为:

种植植物;

设置灯具或者音响装置;

设置非航标标志;

堆放物件;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航标条例》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