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第二十三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沿海航标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影响沿海航标效能的行为: 种植植物; 设置灯具或者音响装置; 设置非航标标志; 堆放物件;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航标条例》禁止的其他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