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结束整顿:

支付能力得到恢复;

亏损得到弥补;

重大经营风险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