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结束整顿: 支付能力得到恢复; 亏损得到弥补; 重大经营风险得到化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