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实现整顿目标的,依法予以市场退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