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汽车金融公司整顿后,可对汽车金融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暂停其部分业务或禁止其开办新业务;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责令汽车金融公司进行改变股权结构等形式的重组;

禁止分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