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汽车金融公司整顿后,可对汽车金融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暂停其部分业务或禁止其开办新业务;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责令汽车金融公司进行改变股权结构等形式的重组;
禁止分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暂停其部分业务或禁止其开办新业务;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责令汽车金融公司进行改变股权结构等形式的重组;
禁止分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