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责令其进行整顿: 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或连续3年累计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 出现支付困难; 有其他重大经营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整顿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