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责令其进行整顿:

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或连续3年累计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

出现支付困难;

有其他重大经营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整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