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紧急自救措施,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