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