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擅自发行债券、向境外借款。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和开展业务中涉及汇兑管理、利润汇出、向非居民发放汽车消费贷款、资本金管理等外汇管理事项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作出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