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实行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比例控制管理。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汽车金融公司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可提高单个公司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有关其他各类资产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