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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九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一条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 第二十二条 现有汽车企业异地新建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外,项目的建设规模: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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